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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宪法中文版(La Constitución Española de 1978)

马德里时间:2013-7-9 21:04| lcw7612| 评论: 0|来自: 西班牙华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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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197​​8年Ha sido calificada como la Constitución del consenso. Se redactó a partir de las negociaciones y acuerdos llevados a cabo entre los diferentes partidos políticos con representación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如果一个自治区未履行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行为严重危害西班牙的总利益,政府可要求自治区主席改正;如果不能获得满意,经参议院绝对多数批准,政府可采取必要措施迫使自治区强制履行上述义务,或保护上述总利益。
    第二款  为前款规定措施的执行,政府可向各自治区机构发出指令。
    第一百五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自治]
    第一款  为发展和行使其职权,自治区根据与国家财政协调和所有西班牙间团结互助的原则,享有财政自主权。
    第二款  自治区可作为国家的代表或合作者,根据法律和自治章程的规定,进行国家税收资源的征收、管理和结算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自治区的财力]
    第一款  自治区的财力由以下各项构成:
    1、国家全部或部分给予的税收;国家税收的额外索款及在国家收入中的其他份额。
    2、自治区本身的税款、税率及特种税。
    3、地区间领土转让清算资金及国家总预算的其他拨款。
    4、自有财产所自然增加收入和私法收入。
    5、信贷活动的收益。
    第二款  在任何情况下,自治区都不得对本地区之外的财产采取税收性措施或采取可能阻碍商品或服务自由流通的税收性措施。
    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财政职权的行使,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和国家之间可能进行的财政合作的方式,都可以由一项组织法进行规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区间清算资金]
    第一款  在国家预算内,根据自治区职责承担的国家性服务和活动的数量和为保障西班牙全境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水平,在自治区间按比例分配拨款。
    第二款  为纠正地区间经济的不平衡和团结互助原则的实现,将设立一项结算资金用于投资性支出,资金由国会在各自治区、必要时要在各省之间分配。
第九章  宪法法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宪法法院]
    第一条  宪法法院由国王任命的十二名成员组成。其中四名由众议院以五分之三多数提名,四名由参议院以同样多数提名;两名由政府提名,两名由司法权最高委员会提名。
    第二款  从大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公务人员和律师中任命宪法法院成员。以上这些人均应是具有公认的才干并至少从业十五年的法律工作者。
    第三款  宪法法院成员任期九年,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
    第四款  宪法法院成员不可兼任下列职务:任何代表性职责,任何政治性或行政性职务,政党或工会的领导及为它们服务的其他职务,现职法官和检察官工作,以及任何职业性或商业性行为。
    此外,享有司法权人员与宪法法院成员不可兼任。
    第五款  宪法法院成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内是独立的和不可变动的。
    第一百六十条  [宪法法院院长]
    宪法法院院长由国王按照法院全体会议提名在全体宪法法院成员中任命,任期三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宪法法院的职权]
    第一款  宪法法院对西班牙全国有司法管辖权,并有权审理:
    1、对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的违宪的上诉案件。宣布一项有法律效力并被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定违宪,这将影响建立在法院适用上的判例法,但所作判决不失去审判价值;
    2、对侵犯本宪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提出的个人为寻求保护的上诉;
    3、国家与自治区之间或自治区之间的权限冲突;
    4、宪法或组织法赋予的其他职务。
    第二款  政府可就自治区机构作出的规定和决议向宪法法院提出异议。这种异议将导致中止有关规定或决议,但宪法法院应在不超过五个月的期限内批准或取消这种中止。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违宪上诉]
    第一款 以下所述行为合法:
    1、可提出违宪上诉的有:政府首相、护民官、五十名众议员、五十名参议员、自治区集体执行机构和适当情况下的自治区议会。
    2、可提出个人上诉寻求保护的有:任何有合法利益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护民官、检察机关。
    第二款  在其他情况下,组织法将规定合格的人员和机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个司法机构在某案件中认为,一项法律规定适用于本案,且判决依据其有效性,若法律规定可能与宪法相违背,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式和后果向宪法法院提出。这些条件、方式和后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中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宪法法院的判决]
    第一款  宪法法院的判决应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公布。从公布之日第二天起具有已判决事项不再理的效力,不得再提出任何上诉。宣布一项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违宪和不限于主观承认的权利,对任所有人都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二款  未受违宪影响的法律部分仍然有效,除非判决另有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一项组织法将规定宪法法院的职能,其成员的地位,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的程序和宪法法院行使管理行为的条件。
第十章  宪法修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宪法修改]
    建议修改宪法的权利根据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使。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宪法修改草案必须由两院成员五分之三多数通过。如两院不能达成一致,为达成一致则成立由众议员和参议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提交文本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投票表决。
    第二款  如果通过前款所述程序未获通过,倘若文本已得到参议院成员绝对多数赞成,众议院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赞成通过宪法修正案。
    第三款  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十五天内如参议院或众议院十分之一议员提出要求,将提交公民投票批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宪法的本质改革]
    第一款  如提议全部修改宪法或涉及总纲、第二节、第一章的第一分节或第二章的部分修改,应由两院三分之二多数原则通过,并立即解散国会。
    第二款  选举出的两院必须批准修改决定并进行新的宪法条文的审查。新条文应由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三款  宪法修正案经国会通过后,将提交公民投票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宪法修改的程序不能在战争时或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述任何状态下被发起。
    附加条款
    第一条  [自治区的历史性权利]
    宪法以法律(地方法律)保护和尊重地区的历史性权利。
    在适当时候,在宪法和自治章程范围内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更新。
    第二条
     本宪法第十二条关于成年的规定,不得损害在私法范围内适用法律的案件。
    第三条  [加那利群岛的经济和税务体制]
    任何加那利群岛财政、税务体制的变更,需自治区或根据情况需要临时自治机构的事先报告。
    第四条
     在一个以上地区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的自治区,自治章程可维持法院的存在,并根据司法权组织法的规定和司法权统一和独立的原则在地区中法院分配司法管辖权。
    过渡性条款
    第一条  [准自治机构自治章程作出的动议权]
    在临时自治体制地区,其高级集体机构可通过多数成员赞成的决议,取代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赋予省议会或相应的岛屿间机构的动议权。
    第二条 
    过去通过公民投票批准自治章程草案以及在本宪法公布时实行临时自治体制的地区,经由其高级集体准自治机构以绝对多数作出的决议,可立即 按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并适时的将决定通知政府。自治章程草案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准自治集体机构起草。
    第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属于地方机构或其成员的自治进程的发起权,可延期到宪法生效后直至举行第一次地方选举。
    第四条  [纳瓦拉]
    第一款  涉及纳瓦拉是否加入巴斯克总委员会以及替代它的巴斯克自治体制,动议权属于主管特殊权力机构,并由其多数成员作出决定,取代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使动议生效,特殊权力机构的决定需经专门举行的公民投票以多数有效票批准。
    第二款   如果倡议未获通过,只能在主管特殊权力机构下届任期内再次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最短期限过后方能再次提出。
    第五条  [休达、梅利利亚]
    如果休达市和梅利利亚市各自的市政府委员会成员以绝对多数通过成立自治区的决议,并由国会按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和组织法批准,那么这两个城市可以各自成立自治区。
    第六条 
    当几个章程草案被提交到众议院宪法委员会时,将按收到的顺序进行研究。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两个月期限,从委员会结束草案研究或结束对陆续收到的草案的审查之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  [临时自治机构的解散]
    在下列情况下,临时自治机构被视为解散:
    1、根据本宪法通过的自治章程规定的机构成立。
    2、因不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为获得自治的倡议未能通过。
    3、该机构三年内未行使过渡性条款第一条赋予的权利。
    第八条  [宪法批准后的现任两院和政府]
    第一款  一旦现行宪法开始生效,通过本宪法的两院,将行使宪法赋予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职能和权力,在任何情况下,其任期均不得超过1981年6月15日。
    第二款  根据第九十九条规定,宪法的颁布是以后宪法规定适用的基础。为此,从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实施上述条款的规定。
    在此期间内,享有宪法规定的政府首相职能和权利的现任政府首相,可以决定使用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赋予的权力,或通过辞职执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在后者情况下,关于首相的情形适用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款  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解散议会的情况下,如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规定未颁布成法律,以前生效的规定将在选举中适用,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不可当选或不可兼任方面规定,关于选举年龄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九条  [宪法法院的首次重组]
    在宪法法院成员首次选举三年后,以抽签方式决定同源选举产生的应免职和被替代的一组四名成员。只有在此目的下,把根据政府提名的两名成 员和根据司法权最高委员会提名的两名成员视为同源选举产生。三年后,实行同样程序确定上述抽签未涉及的两个组。其后,适用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废止性条款
    1、[基本法律的废除]
    废除1977年1月4日关于政治改革的1977年一号法律;废除上述法律未废止的1958年5月17日国民运动原则法;1945年7月 17日西班牙人权利法;1938年3月9日的劳动法;1942年7月17日的议会组织法;1947年7月26日的国家元首继承法。上述各法均经1967年 1月10日的国家组织法修订,该组织法和1945年10月22日全国公民投票法同样予以废除。
    2、[1839年10月25日和1876年7月21日法律的废除]
    1839年10月25日法律涉及阿拉瓦、吉普斯夸和比斯开省内容的条款彻底废除,就这个方面而言,这部法律仍保留某些有效性。
    本着同样原则,1876年7月21日法律被彻底废除。
    3、废除任何与本宪法相违背的规定。
    最后条款  [生效]
    从宪法正式文本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宪法生效。宪法也将用西班牙外其他语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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