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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宪法中文版(La Constitución Española de 1978)

马德里时间:2013-7-9 21:04| lcw7612| 评论: 0|来自: 西班牙华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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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197​​8年Ha sido calificada como la Constitución del consenso. Se redactó a partir de las negociaciones y acuerdos llevados a cabo entre los diferentes partidos políticos con representación ...



    第八十八条  [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应经部长会议通过,法律草案以及其必要的理由和相关事实的陈述一并提交众议院。
    第八十九条   [法律提案]
    第一款  法律提案通过的程序依照两院规章。法律提案对法律草案的优先权不妨碍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立法建议权的行使。第二款  根据八十七条规定参议院审议的法律提案提交众议院制定。
    第九十条  [参议院的立法活动]
    第一款  众议院通过一项普通法律或组织法草案后,众议长应立即通知参议长,由参议长提交参议院进行审议。
    第二款  从收到草案条文之日起两个月内,参议院以阐明原由的函件对其提出否决或修正。否决必须以绝对多数通过。在参议院否决情况下,草案原文未经众议院绝对多数 (在否决提出两个月后可以为简单多数)批准之前,或众议院未以简单多数对修正意见表态采纳与否之前,草案无需提交国王批准。
    第三款  对被政府或众议院宣布为紧急的的法律草案,参议院否决或修正的期限减少为二十自然天。
    第九十一条  [法律的批准和颁布]
    国王应在十五天内签署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并予以颁布且命令其立即公布.
    第九十二条   [公民投票]
    第一款  特别重要的政治决定可以用咨询性全民投票的方式向全体公民提交.
    第二款  公民投票根据众议院授权,政府首相提议,由国王召集。
    第三款  组织法调整本宪法中所规定的各种公民投票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国际条约
    第九十三条  [国际条约]
    通过组织法授权签订赋予一个国际组织或机构行使宪法权力的条约。这些条约以及被授权的国际机构或跨国机构所作决议,在不同情况下分别由国会或政府保障执行。
    第九十四条  [特别国际条约的国会授权]
    第一款  在签定条约或协定承担义务前,在下列情况下,国家需要国会的预先授权:
    1、政治性条约;
    2、军事性条约或协定;
    3、涉及国家领土完整或第一章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约或协定;
    4、对公共财政意味着财政义务的条约或协定;
    5、使得修改或废除某项法律或其实行需要采取立法措施的条约和协定。
    第二款  其他条约和协定的缔结要立即告知众议院和参议院。
    第九十五条  [国际条约和宪法]
    第一款  缔结任何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国际条约需要事先修改宪法。
    第二款  政府、众议院或参议院可要求立法法院声明是否存在上述抵触。
    第九十六条  [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废除]
    第一款  在西班牙一经正式公布的有效缔结的国际条约,将构成国内法的的部分,条约规定的废除、修改或中止只能按国际条约本身规定的方式或根据国际法普遍准则进行。
    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加入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同样适用于对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废除.
    第四章  政府和行政部门
    第九十七条 [政府]
    政府领导对内、对外政策以及国家的民事、军事和国防的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执行权和法定权力。
    第九十八条  [政府的组成和地位]
    第一款  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大臣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
    第二款  首相领导政府行动,协调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能,并不得损害其在执行职责的能力和直接责任。
    第三款  政府成员既不能行使议会授权外的代表性职能,也不能行使
    职务外的任何公共职能,和从事任何职业性或商业性活动。
    第九十九条   [首相的任命  信任投票]
    第一款 在新一届众议院组成后和在宪法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国王与有议会席位的政治党团所指定的代表进行磋商后,通过众议院议长提名一位首相候选人。
    第二款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提名的候选人应向众议院宣布其组阁的政治纲领并请求得到众议院的信任。
    第三款  如果该候选人获得众议院的议员绝对多数票给予的信任,国王将任命他为首相。如果未达到绝对多数,在前一投票的四十八小时后对此建议重新进行投票,如获得简单多数通过,则意味获得信任。
    第四款  如果授职信任在重新投票后仍未取得,则按上述条款规定的方式连续推荐。
    第五款  如无任何一名候选人,在第一次授职表决起两个月内,获得众议院信任,国王将解散众议院,召集大选,由众议院议长副署。
    第一百条  [对大臣的任命]
    国王根据首相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第一百零一条  [政府的停职]
    第一款  在举行大选后、失去宪法所规定的议会信任、首相辞职或逝世的情况下,政府辞职。
    第二款  在新政府就职前,即将辞职的政府继续行使其职能。
    第一百零二条   [政府成员的责任]
    第一款  如果首相和政府其他成员负有刑事责任,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审理。
    第二款  如果被指控为在任职期间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由四分之一众议员提出动议,并经众议院绝对多数通过方可提出。
    第三款  国王的赦免权不适用本条所涉及的任何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行政文职公务员的条例]
    第一款  公共行政客观的为总利益服务,按效率、层级、分权、分散和协调的原则行使职权,完全服从于正义和法律。
    第二款  国家的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建立、领导和协调。
    第三款  法律规定文职公务员的条例,按成绩和能力录用公务人员,公务人员行使工会权利的特别规定,不可兼职的制度和执行职务公正的保障办法。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武装力量和安全部队]
    第一款  隶属于政府的安全部队的任务是保护权利和自由的自由行使和保障公民的安全。
    第二款  一项组织法确定安全部队的职责、行为的基本原则和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公民的参与]
      法律将规定:
    1、在制定对公民有影响的行政规定的过程中,直接或通过法律所承认的组织或所结社团听取公民的意见。
    2、公民可获取行政性档案或记录,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防务、犯罪调查、个人隐私的除外。
    3、行政性措施采取的程序,保证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在适当时得到听取。
    第一百零六条  [行政管理的司法监督]
    第一款  法院监督行政性行为的法定权力及法律原则的适用,并确保行政性行为的结果是正当的。
    第二款个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因其财产和权利所受公共机构运转造成的任何可能的损害而获得赔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委员会]
     国务委员会是政府最高咨询机构,一项组织法确定其组成和职权。
第五章  政府和国会的关系
    第一百零八条  [政府责任]
    政府对其政治管理措施向众议院共同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两院的信息权]
    两院及其各委员会可通过委员会主席要求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机构提供任何所需的信息和帮助。
    第一百一十条  [两院中的政府成员]
    第一款  两院及其委员会可以召集政府成员。
    第二款  政府成员可参加两院及其各委员会会议,有权要求听取其意见,并可请求本部门官员向会议作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询和提问]
    第一款  政府及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服从两院提出的质询和提问。规章将规定每周举行此类会议的最短期间。
    第二款  议会可在每项质询之后通过动议表明立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信任问题]
    在部长会议商议后,首相可以请求众议院对赞成他的纲领或总政策的声明进行信任投票。当获得众议员简单多数赞成,即被认为取得信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弹劾案]
    第一款  众议院可通过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弹劾案质问政府政策。
    第二款  弹劾案由至少十分之一的众议员提出,包括一名首相候选人。
    第三款  弹劾案提出五天之后方可表决。在此期间的前两天内,可以提交替代性动议。
    第四款 如果弹劾案在众议院未予以通过,其签署人在同一会议期间内不得再次提出弹劾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政府辞职]
    第一款  如果众议院拒绝给予政府信任,政府应向国王提出辞职,然后根据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任命政府首相。
    第二款  如果众议院通过弹劾案,政府应向国王提出辞职,弹劾案中提出的候选人在符合第九十九条规定时,被认为是得到众议院信任。国王将任命其为首相。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两院的解散]
    第一款在部长会议商议后,自己负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政府首相可建议解散众议院、参议院或国会,由国王颁布法令,解散令将确定选举日期。
    第二款  在一项弹劾案未决时,不得提出解散议会的建议。
    第三款  议会在上一次解散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解散,第九十九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警报状态、紧急状态和戒严状态]
    第一款  一项组织法规定警报状态、紧急状态和戒严状态(戒严法)以及相关权力和限制。
    第二款  政府通过部长会议决定的法令宣布警报状态,最长期限为十五天。众议院应立即被告知并为此目的立即举行会议。上述期限不得延长,除非有众议院的授权。法令将规定警报状态所适用的地域范围。
    第三款  政府得到众议院预先授权后,通过部长会议议决的命令宣布紧急状态。特别状态的授权和宣布应明确规定特别状态的影响、地域范围和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这一期限可按同样要求延长三十天。
    第四款  仅在政府提议下,由众议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并宣布(戒严法)。众议院将规定戒严状态的地域范围、期限及条件。
    第五款  在本条款涉及的任何一种状态存在的情况下,不得解散众议院,
    如两院在非会议期间,则自动集合。在上述状态存在期间内,两院及其他国家宪政机构的运转均不得中断。
    在众议院解散或届满的情况下,如发生导致上述任何一种状态的情况,众议院职权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第六款警报状态、紧急状态和戒严状态的宣布并不改变政府及其由宪法和法律承认的代理人的责任原则。
第六章  司法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司法独立 法官和大法官的安全、任期和职责 司法统一]
    第一款  司法权来自人民,司法权的行使代表国王,法官和大法官是独立的、不可触动的、负责的、只服从法律。
    第二款  法官和大法官的解职、停职、调动或退休,只根据法定理由且受法律提供的保障。
    第三款 任何形式的司法权,都要通过审判和执行判决,由法律确定的法庭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行使。
    第四款  法庭和法院只得行使前款所列以及法律为保障其权利所明确赋予的职权。
    第五款  法院的组织和运转的基础是司法统一原则。法律根据宪法原则,严格的在军事限度内和在戒严状态(戒严法)下,规定军事司法权。
    第六款  禁止成立特别法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司法协作]
    执行法官和法院的判决及其他决定是必须的,同时,按法官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和执行判决时可能的要求协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司法免费]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诉讼费不足的人,实行司法免费。
    第一百二十条  [司法程序公开]
    第一款  司法程序公开,程序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  诉讼,特别是刑事案件,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款  判决必须包含判决理由,并公开宣判。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判错误损失]
    由审判错误和司法当局的非正常运转引起的损失,由国家根据法律赔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院和法庭 司法权总委员会
    第一款  司法权组织法将确定法院和法庭的设置、运转和监督,以及形成一个独立部分的职业法官、大法官和为司法当局服务的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二款  司法权总委员会是司法权的领导机构。组织法将设定其地位及其成员的不可兼任制度和职能,特别是他们的任命、晋升、监察和纪律制度。
    第三款  司法权总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和国王任命、任期五年的二十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上述二十名成员中,十二名根据组织法规定从各级法官和大法官中 选任;四名根据众议院提名任命;四名根据参议院提名任命。在后两种情况下,均需两院以五分之三多数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他们必须具有公认的才 干,并须从业十五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法院]
    第一款  司法管辖范围为西班牙全国的最高法院,是各司法部门中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宪法保障性条款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二款  最高法院院长由国王根据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按法律规定方式任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检察部门 国家总检察官]
    第一款  在不损害其他机构职能的情况下,检察部门的任务是维护法律、公民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而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促进司法活动的开展,并保护法院独立,以及通过保护法院满足社会利益。
    第二款  检察部门通过其自己的机构,根据行动统一、下级服从上级,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服从法制和公正的原则,行使其职权。
    第三款  法律将规定检察部门的组织条例。
    第四款  国家总检察官由国王根据政府提名并听取司法权总委员会意见任命。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陪审团制度]
    公民可通过陪审团制度,以刑事审判和法律确定的方式以及调解性法庭和传统性法庭的方式,从事民众活动并参与司法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警]
    在法律规定条件下,当行使犯罪侦查、查捕罪犯的职责时,法警应对法官、法院和检察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官、大法官和检察官不得兼任]
    第一款  法官、大法官和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职,也不得参加政党或工会。法官、大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协会的制度和方式将由法律规定。
    第二款  法律将规定司法人员不可兼任的制度,必须保证他们的完全独立。
第七章  经济与财政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财富的公共职能]
    第一款  各种形式的国家的全部财富,无论归谁所有,都从属于总利益。
    第二款  承认经济活动中的公共主动性。基本资源或服务,特别是垄断部门受法律限制,在公共利益要求的情况,决定对企业进行干预。
    第一百二十九条  [参与企业和公共机构]
    第一款  法律将规定参与社会保险和其运转直接影响生活质量或普遍福利的公共机构的活动的形式。
    第二款  政府当局将有效地促进参与企业的各种形式,并通过适当的立法鼓励合作式企业。也将规定促进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经济部门的发展]
    第一款 为使所有西班牙人的生活水平达到同样的水准,政府当局应关注一切经济部门,特别是农业、畜牧业、渔业和手工业的现代化和发展。
    第二款  为了相同的目标,将给予山区特殊照顾。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济活动的规划]
    第一款  为满足集体需求,平衡、协调地区和部门的发展,鼓励、促进收入和财富的增长及其更公平的分配,国家通过法律能够规划总的经济活动。
    第二款  政府根据各自治区提出的预算以及工会和其他行业性组织、商业组织、金融组织提供的咨询与合作,起草计划方案。为此目的将成立一个由法律规定其组成和职能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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