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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宪法中文版(La Constitución Española de 1978)

马德里时间:2013-7-9 21:04| lcw7612| 评论: 0|来自: 西班牙华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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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197​​8年Ha sido calificada como la Constitución del consenso. Se redactó a partir de las negociaciones y acuerdos llevados a cabo entre los diferentes partidos políticos con representación ...



    第五十五条   [权利和自由的中止]
    第一款  凡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宣布紧急状况和戒严(战争法)时,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中1和2两项和第五款、第二十一条 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所承认的权利均中止。在宣布紧急状况时,第十七条第三款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第二款  组织法可以规定在特殊的,必须司法干涉和议会适当控制的一些情况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承认的权利对那些被调查与武装集团和恐怖分子有关系的人可以中止适用。
    非法使用或滥用上述组织法所规定的权力将和违反法律所承认的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王室
    第五十六条   [国王]
    第一款  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持久的象征,仲裁并调解机构的正常运行,在国际关系中,特别是与西班牙在历史上同属一体的国家的国家关系中,是西班牙国家的最高代表,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第二款  他的头衔是西班牙国王,并可使用其他属于国王的称号。
    第三款  国王是神圣和免责的。其行为须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加以副署,
    否则无效,但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外。
    第五十七条   [王位继承]
    第一款  西班牙王位由历代王朝合法继承人波旁胡安.卡洛斯一世的后代世袭。王位的继承是按长幼和财产继承权顺序排列,前支优于后支;同一支系内,近等优于远等;同一等级内,男性优于女性;同一性别内,年长者优于年少者。
    第二款  王储,从其出生起或从其被指定为继承人之日起就具有阿斯图里亚斯王子的封号和与西班牙王位继承人有传统联系之其他称号。
    第三款  如果法律规定的所有具有合法继承权的所有支系均不存在,议会将以最符合西班牙利益的方式确定王位继承人。
    第四款有权继承王位的人的婚姻违反国王和议会的特别禁令,其本人和后代的王位继承权将被取消。
    第五款  组织法将规定退位、放弃继承权或任何与王位继承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疑问。
    第五十八条   [王后]
    王后或女王配偶不能实施任何宪法职责,根据法律摄政者除外。
    第五十九条   [摄政]
    第一款  在国王尚未成年的情况下,国王的父亲、母亲或按宪法规定的顺序,最接近王位继承权的成年亲属将立即行使摄政权直到王储成年。
    第二款  在国王无能力行使其职权且被议会所承认的情况下,如王储已成年立即摄政,否则按上款之规定执行,直到王储成年。
    第三款  如果无任何人有资格摄政,将由议会指定一名、三名、五名摄政者。
    第四款  行使摄政权者必须是成年的西班牙人。
    第五款  摄政权行使按宪法规定,摄政者永远代表国王。
    第六十条   [国王的监护人]
    第一款  年幼国王的监护人是已故国王在遗嘱中所指定的人且必须是成年和本生西班牙人;如国王未指定,则由国王之鳏(寡)居的父亲或母亲作监护人。如果国王无父母,由国会指定。摄政者与监护人不能为同一人,国王的父母和直系后代除外。
    第二款  监护人职责的行使,不能与公职或政治代表职责相冲突。
    第六十一条  [宣誓]
    第一款  国王在议会登基之前,应宣誓忠于职守,遵守宪法和法律,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尊重公民和自治区的权利。
    第二款  王储成年或摄政者就职时,同样宣誓,并要宣誓效忠于国王。
    第六十二条  [国王的职权]
    国王的职权如下:
    1、批准和公布法律。
    2、召集和解散议会,在宪法规定的期限内宣布举行大选。
    3、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召集公民投票。
    4、提名首相候选人,根据宪法规定任命或罢免首相。
    5、根据首相提议任命和罢免政府成员。
    6、公布部长会议所通过的法令,根据法律授予文职和军事人员职位、荣誉和显赫的地位。
    7、听取有关国家事务的报告,根据首相的请求并认为适当时,主持部长会议。
    8、行使对武装部队的最高命令权。
    9、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赦免权,不能批准大赦。
    10、是皇家学院的最高主事人。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国王任命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驻西班牙国使节向国王派出。
    第二款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王有责任表示国家同意承担国际条约中的义务。
    第三款  根据议会的授权,国王有责任宣布战争与和平。
    第六十四条  [国王行为的副署]
    第一款  国王的行为由首相或相应的部长副署。首相的提名和任命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罢免由众议院议长副署。
    第二款  副署人对国王的行为负责。
    第六十五条   [国王办公厅]
    第一款  国王接受并自由支配从国家预算中划拨的用于维持王室和国王办公厅的全部款额。
    第二款  国王办公厅的民事和军事成员由国王自由任免。
第三章  国会
第一节 两院
    第六十六条   [国会:立法权监督政府]
    第一款  国会代表西班牙人民,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第二款  国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批准国家预算,监督政府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款  国会神圣不容侵犯。
    第六十七条   [议院的要求]
    第一款  任何人都不能同时兼任两院议员。自治区的议员与众议院议员也不能同时兼任。
    第二款  国会成员不接受强制命令。
    第三款  不按法律规定召开的议员会议与两院无关,议员也不能在那里行使职权或享有因其职务所获的特权。
    第六十八条   [议员选举体系 众议院四年选举一次]
    第一款  众议院拥有最少三百、最多四百名议员,按宪法所规定的准则普遍、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普选产生。
    第二款  选区单位为省。休达、梅利利亚两地居民各选一名议员。法律规定总的议员人数的分配,确定每个选区的最少代表名额,并按居民人数的比例分配其他议员代表名额。
    第三款  每个选区的选举以比例原则为指导依据。
    第四款  众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议员任期在选举后四年界满,或议会解散之日结束。
    第五款  凡有资格行使所有政治权利的西班牙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承认侨居海外的西班牙人的选举权利,国家为其行使权利提供方便。
    第六款  在前众议院任期届满后三十到六十天内进行选举。选举出的众议院必须在选举后的二十五天内召开会议。
    第六十九条  [参议院是地区代表院 参议院任期四年]
    第一款  参议院是地区代表院。
    第二款  根据组织法规定,每省通过选民普遍、自由、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方式选出四名参议员。
    第三款  设有市政委员会或岛屿委员会的岛屿或岛屿联合群组成选举参议员的选区,大加那利、马略尔卡和特内里费三个大岛每岛选三个议员,下列岛屿或岛屿联合群每个选一名议员:伊维萨、福门达腊、梅诺卡、富韦特文图腊岛、戈梅腊岛、耶罗岛、兰萨罗特岛和帕尔马岛。
    第四款  休达和梅利利亚每地选两名参议员。
    第五款  此外,自治区还任命一名参议员,本选区选民每达到一百万,再增加一名参议员。立法议会对任命负责,若其失职,自治区上一级选举机构对任命负责。不论何种情形,根据法令规定,保证适当比例的代表。
    第六款  参议院每四年选举一次,参议员的任期在选举后四年期届满或参议院解散之日结束。
    第七十条
    第一款  选举法规定众议员和参议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当选和不能兼职。
    1、宪法法院成员。
    2、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政府成员除外。
    3、护民官。
    4、在职的大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5、职业军人,现役安全、警察部队和军团成员。
    6、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二款  两院议员选举和委任证书的有效性,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受司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议员不可侵犯和豁免权]
    第一款  众议员和参议员履行其职责时的发言免责。
    第二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在职期间享有豁免权,现行犯可被逮捕除外。两院议员不被起诉和审理,事先获得所属议院批准的除外。
    第三款  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刑事诉讼由最高法院刑事庭审理。
    第四款  众议员和参议员的薪金由所属议院确定。
    第七十二条  [议院规章]
    第一款  两院设立自己的规章,自主地通过自己的预算,调整国会的人事章程。规章及规章的修改全部进行最终投票,并获得绝对多数通过。
    第二款  两院选出各自议长及其他主席团成员。两院联席会议由众议院议长主持并遵守经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国会章程规定。
    第三款  两院议长以各议院名义各自行使所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惩戒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   [两院会议]
    第一款  两院每年召开例行会议两次:第一次是9月至12月,第二次是2月至6月。
    第二款 根据政府、常务委员会或任一议院绝对多数议员的要求,两院可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召开应有具体的议程,一旦处理完毕,立即休会。
    第七十四条   [两院联席会议]
    第一款  为执行本法第二节所赋予国会的非立法权力,两院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会决议须经两院的多数通过。在第一种情况下,先由众议院通过,在另外两种情况 下,先由参议院通过。在任何情况下,若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间无法达成一致,尽可能组成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相等人数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达成一致。混合委员会提交一 个方案,由两院投票表决。如果不能在规定的形式下通过,将由众议院的绝对多数确定。
    第七十五条  [两院全会和委员会]
    第一款  两院在全会和委员会上行使权力。
    第二款  两院可授权常任立法委员会通过政府法案或非政府法案,但全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对已由立法委员会通过的任何政府法案或非政府法案进行辩论和表决。
    第三款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宪法改革、国际事务、组织法和基本法以及国家总预算。
    第七十六条  [事实调查委员会]
    第一款  众议院和参议院或在适当情况下两院联合,可针对任何公共利益问题任命事实调查委员会,其调查的结论对法院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司法判决,但调查结果可能被提交到检察部门,以便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二款  两院传讯必须出庭,若不遵守此义务可能依法律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向两院请愿]
    第一款  两院只接受个人和集体的书面请愿,禁止公民以示威形式直接提请。
    第二款  两院可将收到的请愿书交给政府,若两院要求政府就请
    愿书的内容做出解释,政府有义务就此做出解释。
    第七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
    第一款  两院均设有一个至少由二十一名成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其成员代表议会小组,由议会小组的人数比例决定名额分配。
    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分别由各自议院的议长负责主持,其职责包括:行使第七十三条中所规定两院的权力;在议会解散或任职期届满时,行使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属于议会的权力;在两院休会期间,行使两院的权力。
    第三款  在议会任职期满或解散情况下,常务委员会在新议会组成前继续行使职权。
    第四款  常务委员会在其所属议院开会时,应报告所处理的事务和做出的决议。
    第七十九条   [决议的通过]
    第一款  为通过决议,两院须按法定形式举行会议,并有多数议员参加。
    第二款  为使决议生效,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多数议员通过,但这并不损害由宪法、组织法和两院规章所规定的特别多数。
    第三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投票必须由亲自进行,不得代表。
    第八十条     [会议的公开]
    两院全会公开,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或根据现行命令决定的除外。
     
第二节  法律的制定
    第八十一条   [组织法]
    第一款  组织法是关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发展、创设自治法规和选举通则的法律,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律。
    第二款  组织法的通过、修改或废除须经众议院对整个议案的最后表决中以绝对多数通过。
    第八十二条   [立法授权  修订法律条文]
    第一款 总议会可授权政府对前述法律不包括的特别问题制定规章。
    第二款  当立法授权的目的是制定由各条款组成的正式条文,立法授权必须通过一项基本法律承认;将几个法律文本合并为一个,立法授权则通过一项普通法律承认。
    第三款  必须清楚的给予政府立法授权以明确的目的和固定的时间,以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在政府通过公布相应规定使用授权后,授权终止。以隐含方式或无确定期间的,均不得认为被授权。也不能再授权给政府以外的机构。
    第四款  基本法应明确规定立法授权的目的和范围及其实施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第五款  授权合并法律条文须确定授权内容的正常范围,说明是仅限于形成一个统一文本,或包括调整、澄清和协调要合并的法律条文。
    第六款  关于授权的法律可规定相应的补充性监督方式, 但不得损害法院的权限。
    第八十三条   [基本法的权限]
    基本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
    1、批准修改基本法本身。
    2、承认制定有追溯力的规定的权力。
    第八十四条
    一个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与现在生效的立法授权相抵触,政府可以反对其通过。在此情况下,为全部或部分废除授权法,可以提交一个法律提案。
    第八十五条 [立法性法令]
     包含授权立法的政府规定命名为立法性法令。
    第八十六条  [法令及其生效]
    第一款  在特别和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不影响国家基本制度和第一章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和自由,以及自治区制度和选举通则的同时,政府可以用法律性法令的形式公布临时立法性规定。
    第二款  法律性法令须立即提交众议院,如果众议院在非会议期间,必须为此目的召集会议。法律性法令必须在颁布后三十天内全文讨论和表决。在这个期限内,众议院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明确宣布同意批准或废除。为此,众议院规章应规定一个专门的简明的程序。
    第三款  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内,议会可以经由紧急程序把由议院通过的法律性法令按法律草案同样处理。
    第八十七条  [立法动议权权]
    第一款  根据宪法和两院规章的规定,政府、众议院和参议院有立法建议的法定资格。
    第二款  自治区议会可请求政府制订一项法律草案或向众议院主席团提交一项法律提案,并向众议院委派三名本区议会成员负责提案的辩护。
    第三款  组织法规定调整民众法律创制权的方式和条件,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五十万人的有效签名是必须的。立法动议权的行使不能涉及组织法、税法和国际性事务以及有关赦免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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