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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2日至24日,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际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以及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南方基地共同主办,环境法国际理 ...
2019年10月22日至24日,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际环境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以及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南方基地共同主办,环境法国际理事会、Chinese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武汉大学《环境法评论》协办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际环境法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暨珞珈环境法论坛第二十二期“生态文明与全球环境治理国际研讨会”在海南大学成功举行。来自外交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上海德汇律师事务所、亚洲环境法研究所等实务部门,以及武汉大学、海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贵州大学、昆明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江南大学、广东财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美国佩斯大学、佛蒙特法学院、南新罕布什尔大学、瑞典乌普萨拉大学、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等境内外高校的中外专家、学者等6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于10月23日上午举行,由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秀卫教授主持。专委会委员、外交部条法司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办公室周倩主任,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琦教授,专委会主任委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以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卜睿德(BenBoer)教授等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
研讨会第二单元“生态文明: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由美国佩斯大学NicholasROBINSON教授主持。瑞典乌普萨拉大学JanDARPÖ教授在《生态文明与生物多样性:一个欧洲视角》中介绍了欧洲,尤其是瑞典在环境管理中的经验,并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武汉大学秦天宝教授在《中国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进展、原因和挑战》中介绍了中国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历程中的角色变换,同时也分析了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遇到的机遇和挑战。江南大学郭楠老师在《生态文明与自然保护地:国际及国家法律政策》中提及了生态文明的核心价值,并阐述了美国的自然保护地实践能为中国实践带来的启发。
研讨会第三单元“部门视角:生态文明与能源问题;生态文明与海洋环境”由专委会秘书长、厦门大学周琛副教授主持。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资深讲师RowenaCANTLEY-SMITH在《推进可再生能源转型:以生态文明为视角重塑能源主权》中用生态文明的概念和方法重新阐释国际法原则以回应传统国际法中自然资源等面临的主权挑战。厦门大学的博士研究生SabrinaHASAN在《生态文明、国家管辖外生物多样性和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报告中认为“生态文明”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能够促进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目标的实现,也能够作为设置生物多样性超国家管辖目标的重要考量因素。
研讨会第四单元“生态文明、全球环境协定与全球环境治理”由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RowenaCANTLEY-SMITH主持。美国佩斯大学教授NicholasROBINSON在《生态文明与全球环境协定: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影响》的报告中介绍了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并强调了韧性原则(principleofresilience)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重要性。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刘冰玉老师在《多边主义危机背景下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法文书制定:<世界环境公约>》中回顾了《世界环境公约》的发展历程、展望以及中国的回应。
研讨会第五单元“生态文明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区域与国家视角”由武汉大学卜睿德教授主持。中国绿发会的国际部项目专员王岩青在《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绿化“一带一路”》中介绍了中国绿发会在绿化“一带一路”中所作的工作,并探讨了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所能发挥的作用。中国地质大学的硕士生毛成毅在《生态文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家气候合作》中提出以国际法和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为基础,构建从法律原则到具体规则的区域气候治理体系。美国佛蒙特法学院院长ThomasMcHENRY教授在《环境标准的跨国应用:一个比较分析》中分析了“一带一路”及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标准的适用问题和面临的各种挑战。
研讨会第六单元“生态文明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区域与国家视角”由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联合国环境署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执行主任李金惠教授主持。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的MichaelFAURE教授在《生态文明输出:法律与经济、法律与发展的思考》中认为生态文明理念意味着中国环境标准的输出。专委会顾问、哈尔滨工程大学那力教授在《生态文明、跨境环评与“一带一路”倡议》中提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应遵守一般义务及其国际法的限制;主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必须得到尊重,国家能力必须得到考虑。亚洲环境法研究所主任律师MatthewBAIRD在《生态文明、“一带一路”倡议与跨境环评:东盟案例分析》中提出国家环评法律和程序应与生态文明原则相结合。
研讨会第七单元“生态文明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区域与国家视角”由专委会顾问、哈尔滨工程大学那力教授主持。专委会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谢伟副教授在《生态文明视域下的中国-东盟环境法律合作研究》指出了中国和东盟在环境法律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提出了加强双方环境法律合作的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吕梦醒讲师在《企业环境责任:生态文明与绿色“一带一路”的另一种路径》中分析了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对于生态文明和绿色一带一路的实现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上海德汇律师事务所办事处主管,纽约大学全球法律兼职教授,上海商务调解中心调解员PeterCORNE在《生态文明与“一带一路”沿线项目争端解决》中分析了调解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项目争议解决过程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研讨会最后一个环节,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集中就“生态文明”的概念及要素两个问题展开讨论,由小组推选发言人报告交流讨论情况。
研讨会闭幕式于10月24日上午举行,由专委会顾问王曦教授主持,参会代表依次表达对受邀参与本次研讨会的感激以及对研讨会达成的高质量的成果表示祝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卜睿德教授回顾了研讨会期间每位代表发言的主要内容,并发表了闭幕辞。他对海南大学法学院师生对本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同时也对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博士生对研讨会报告的记录与整理表示感谢,对远道而来的世界各地的参会代表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次研讨会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国际环境法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举行第一次年会,也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珞珈环境法论坛第二十二期。本次会议收到了来自中国和世界各地20多位著名教授和律师的优秀论文。为期两天的密集讨论对生态文明方方面面对国家、区域和全球范围内环境治理方式的潜在影响进行了大量探讨,且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投资以及“全球环境协定”的出现给予了高度关注。观点的碰撞和交流无疑会加深中国和国际社会对“生态文明”及其影响的理解,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进步。这次研讨会有助于推进更加紧密的国际学术交流,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和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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