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坊间的喧嚣、法律界的争议都有待司法机关的一锤定音。
视频截图(图据北京青年报) 27日晚,昆山市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监控视频显示,一辆轿车在变道时撞到一名骑车男子,轿车上的两名男子与骑车人争执过程中,其中一名花臂男取出砍刀冲骑车男挥舞时,砍刀脱手掉到地上。随后骑车男抢到砍刀,反击砍向花臂男。后者先是倒地,后起身逃跑,被几次追砍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昆山男子持刀砍人遭反杀”一案持续发酵。相对于网友们一边倒地支持骑车男,对于他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律界仍然众说纷纭。事实上,从立法的角度,对于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各方并无多少争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或许不同学者的表述不一样,但也无非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是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三必须有防卫的意图;四是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五是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从各方观点看来,对于骑车男的行为满足前三个要件,各方并无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后两方面。 从适时性的角度,有观点认为,“花臂男”已经丧失了对刀具的控制,并且已经开始逃离,不法侵害已经终止,骑车男进行追砍,就失去了防卫的适时性,变成了“事后防卫”。而亦有观点认为,不能将当时的时空进行割裂,“花臂男”虽然暂时失去了对刀具的控制,但并没有失去不法侵害的能力与可能,“花臂男”向车身跑回的作法,甚至能让骑车男有理由相信其是去再取武器。 从适度性的角度,不少人主张该案应适用刑法中的无过当防卫制度,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花臂男”持刀行凶,故骑车男的防卫行为在法律上不受限度的限制。而反对者则认为,视频中,“花臂男”只是用刀背击打,仅为普通的不法侵害,并未行凶。当然,反对者的反对者也指出,“花臂男”在持刀过程中,骑车男已经陷入到了随时被人用刀刃砍的危险。 事实上,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即便排除私力,完全从中立的角度,法律人士们对相同案件有不同看法、论断,均属于正常范围。必须承认的是,各方的观点虽然结论大相径庭,但都有其合理的一面。相信这个饱受争议的案件即便进入到司法程序,承办案件的不同司法人员或许也将有着类似的争论。 那么,为何同样一套法律,不同的专业人士会有着不同却又均有理有据的判断呢?这主要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不同价值进行权衡、博弈、取舍的结果。法律之所以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在于公权力有义务并时刻准备着去制止不法侵害,然而公权力并非实时可供救济,在紧急状态中,只能赋予并凭借公民适时、适度的私力救济来抵抗不法侵害。法律之所以又规定着防卫过当、事后防卫,在于私力救济往往有超出合理范围的冲动,公权力在本质上需要克制私力救济,法律和国家的产生,正是基于对同态复仇乃至报复升级等私力救济行为的克制。 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坊间的喧嚣、法律界的争议都有待司法机关的一锤定音。在笔者的一孔之见中,面对法律争议,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选择裁判思路的过程中,有必要参考以下原则。一是,须还原到案发情景中,以特定情景中的行为人的认知以及普通人在该情景中会有何种作为为标准,而非以全知全能者以及事后旁观者的认知为标准。二是,法律诚然要尽可能保护所有人,但当保护防卫者的价值与保护不法侵害者的价值冲突时,需要优先保护防卫者。三是,所有裁判虽然是基于之前立法所作出,但从来都面向着未来,须给予全社会正向指引。让人感受到法律能够带来安全与秩序,让绝大多数人感受到法律本身是公平、公正的,这本是一个国家实现良法善治的基本之义。 (舒锐,法律工作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登陆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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