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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大家推送过一些关于信访在拆迁维权中的作用的文章,相信大家读过之后对信访概念也都有了基本的理解。简单来说,在拆迁维权过程中,信访是一种很有效的辅助手段,适时、适当的信访活动能够正面推动维 ...
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大家推送过一些关于信访在拆迁维权中的作用的文章,相信大家读过之后对信访概念也都有了基本的理解。简单来说,在拆迁维权过程中,信访是一种很有效的辅助手段,适时、适当的信访活动能够正面推动维权的整体进程。但前提是,被拆迁人进行的信访活动必须是合法的、正常的。 京尚拆迁律师先带大家看一下《信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再为大家进行解析。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由以上规定可知,信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逐级信访的、未在指定场所向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的,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众闹访、缠访的形式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破坏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也就是违法上访。 除了以上较为笼统的说法,很多具体的信访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上访。 比如: 1)进京非正常上访。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试图“拦官轿”上访的 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试图窗门“递状纸”的; 3)在重点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众聚集,试图“游行示威”的; 4)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试图“挟天子以令诸侯”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扬言进行自残、自杀行为或杀人、放火、爆破等威胁行为,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弃在信访接待场所,试图“以命相挟”的; 6)煽动、胁迫或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试图进行“傀儡战术”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试图“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 此外,在信访过程中存在违法、越级上访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恶意扩大事态,诽谤、诋毁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损害其形象的情形的,都会被认定为非法信访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进行非正常(违法)信访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集体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和直接责任人还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为了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安定,消除信访中存在的不和谐、不安定因素,即使信访人反应的问题属实,只要采取非正常上访方式的,也要先处理信访人存在的违法问题,再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综上,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平之事,想要通过信访的方式伸冤、讨公道,一定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不明白的,一定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千万不要横冲直撞地蛮干。如果被拆迁人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做出违法甚至触刑的行为,反而会拖慢维权的脚步。(京尚律师事务所 2017-10-23 发表在“知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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