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 日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其中新增“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同时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规定做了调整。 该办法规定,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所在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问题,办法规定应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长沙就业且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存基数5000元以上(含)的需提供近3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此外,若灵活就业人员连续6个月以上(含)欠缴,管理中心有权对其账户进行封存。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至单位账户缴存。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2号)废止。相关政策详情,市民可咨询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