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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题)法庭2月17日宣布,2014年负责清场“占中”的7名香港警察,全部被判入狱两年,立即收押,不得缓刑;而以向警察泼洒尿液方式袭警并拒捕的曾健超却只被判监5周,并被保释。这一判决让全 ...
香港(专题)法庭2月17日宣布,2014年负责清场“占中”的7名香港警察,全部被判入狱两年,立即收押,不得缓刑;而以向警察泼洒尿液方式袭警并拒捕的曾健超却只被判监5周,并被保释。这一判决让全港哗然,进一步撕裂了香港社会,支持“占中”者弹冠相庆,反对“占中”者大呼天理何在,抓小偷的警察反被入刑。 其实,该错愕的不应该只是香港居民,中央政府更应该高度警觉起来。这已经不是一桩简单的司法案件,而是性质恶劣的政治事件。香港法律界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凭借其长期以来在法律系统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以法律为工具而行政治目的之实质,这个政治目的就是推动最后一任港督彭定康的香港民主计划,在政治上对抗中央政府。 我们知道,香港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在美国,暴力袭警是不可想象的,袭击者随时可被击毙。但是,在香港,受英国法系培训出来的法官们,如负责此次判决的英国法官杜大卫,居然以“良善的愿望”为由而屡次轻判甚至不判以暴力方式冲击香港基本秩序的暴徒。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司法独立”旗帜下的“自由心证”?“心”是有政治属性的,当法官的“心”变质以后,“司法独立”岂不是变成了“司法专政”“司法独裁”? 香港法院的英国人杜大卫法官的“心”是什么性质的?判决结果说明了一切。因为旨在推行最后一任港督的遗产,所以这次判决完全是政治性的,而不是单纯的司法案件。
法官杜大卫 既然不是法律程序上的初审、终审的司法案件,而是政治事件,而政治是博弈出来的,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就绝对不能接受这样的“司法专政”。针对以法律为工具而大搞政治对立、分裂香港的政治行动,作为回应或者政治性补救: 比如,给予被判入狱的警察以福利保护,为敢于执法的警察解除后顾之忧。一旦入狱而被剥夺公职,不但赔尽前程,之后的生计都成问题。显然,此次判决就是杀鸡给猴看,让香港警察在以后此类事件中不敢执法。对此,中国政府应该旗帜鲜明地保护那些被判入狱的警察,给他们的生活以终生保障。不仅如此,作为中国人的香港警察,还应该获得相应的如模范公民这样的荣誉称号。 再比如,香港不应该成为中国法律的“法律飞地”。鉴于历史遗产,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第九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也就是说,不但拥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的香港公民可以担任法官,外国人即英国人也可以担任法官。结果才出现了英国法官判决中国香港警察的一幕。 法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基本象征,而能否维护国家主权,取决于谁是执法者。如果说制定基本法时出于历史原因而做了不得已的妥协,即保留了港英时期的司法体制和任免制度,但是,当这一保留性制度被用来对抗国家的时候,是时候修订基本法了,正如2016年1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绝对不能容许“港独”分子担任立法会议员——这给香港法院划下法律处底线,同样不能容许外国人做中国领土上的立法者执法者,香港不能成为当下中国的“治外法权”之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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