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日本从1956年开始实施了《卖春防止法》。在法律上禁止卖春行为及助长卖春行为。以往已经有不少在日中国人为利所趋,在当地违法经营色情服务产业,触法律雷区。前车之鉴虽多,却仍有人甘冒违法之大不韪。
《产经新闻》消息,5月28日,埼玉县警生活环境1科等部门协同行动,逮捕了33岁的中国籍女子李某。李某在富士见野市上福冈经营一家叫“月”的风俗店,警方在调查中认为,李某被捕前曾涉嫌在法律禁止的区域内经营风俗业店铺,并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为卖春的女店员提供房间。 据生活环境1科等的调查,李某和其他两名日本男子共谋,在4月10日~5月24日之间共计4次,明明知道店里的女职员在卖春、却依然将店铺作为卖春场所提供给女职员,让店里的女职员为男性客人提供色情服务,而李某所经营的风俗店所在地区属于在法律上禁止店铺型风俗特殊营业的地区。 当生活环境1科进行讯问时,李某否认了警方的指控,供述说、她现在不是这家店的经营者,这间叫做“月”的店铺自始至终只是一家按摩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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