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位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给我发来一份因病停工请求。我想同其解除合同。然而试用期的截止时间必须随着停工期限延长吗?是否可以即刻中断其合同呢? 答:根据劳动法第L1221-25条的规定,雇主或者员工可以在试用期内的任一时刻终止试用期,但必须遵循一个有效的通告期。 试用期的目的在于允许雇佣双方测试其合同关系。由此,在试用期间员工必须有效地工作和正常地执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中断期间,例如员工疾病、公司关门,暂时中断试用期间(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6日案例),试用期间也随之延长与中断时间相同的期限(最高法院1994年3月31日案例)。 原则上,雇主可以随时终止试用期,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最高法院1985年3月25日案例)。然而,这一原则在法院的适用过程中被弱化,尤其在2008年6月25日关于现代化就业市场的法律出台以后,这部法律提到了对于通告期的遵循。
在最高法院的2008年5月15日的案例中,法院要求审查雇主是否有效地评判了员工在试用期间的专业能力。这表明雇主不能在员工病假期间中断其试用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无法评判员工的专业能力。法院可能推断出雇主终止试用期的原因是由于员工因病停工。 而且,雇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员工生病期间终止试用期,可能会被认为构成劳动法禁止的“因健康原因对员工的歧视”(劳动法典第L 1132-1条)。 在2011年的一个案例中,一名员工就以雇主歧视为由请求取消其终止试用期的决定。而雇主由于拿不出其终止试用期与员工生病无关的证据,被判定终止试用期决定无效。 鉴于此,建议雇主等待员工重新回到公司岗位后,再中断试用期。而且,中断试用期须遵循法定的提前通告期。(来源:法国《欧洲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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