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读者来信询问,一年前,经人介绍,在国内和一日本男性结婚,随后来日本生活。最近我想把和中国前夫所生的独子也办到日本来,可以吗?日本男人岁数较大,身体又不太好,万一早早离世,我和孩子还能继续拿到呆在日本签证吗?
如果发生了与日本丈夫离异,或者日本丈夫去世等情况发生时上述的不幸,当事人的签证该如何应对呢? 答:上述紧急情况发生后,首先要考虑申请法务省的特别救济。法务大臣基于特别的理由,可以给予申请人“定住者”在留资格。其特别理由的基准是指该外国人在日本的“定著度”。通俗地讲,就是指该外国人已相当程度融入日本社会,若让其再回到母国,已失去安居乐业的生活基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让该外国人作为“定住者”继续日本的生活。入国管理局在“定著度”认定基准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若欲通过该认定,需要多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方策,本处列举两例以供参考。 例1:一中国女性,十年前与日本人结婚。其夫不务正业,每天沉迷于扒金宫,借了一身的高利贷,后来忽然人间蒸发。其妻无奈,向法院申请离婚成立。该女在日本已生活十余年,国内父母业已仙逝,主要靠在中华料理店打工为生,同时又被迫帮丈夫还贷,堪为人妻之典范,其事迹感动入管官员,成功获得“定住者”签证。 例2:中国人妻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与中国前夫所生女儿的签证续签成了问题。根据中国人妻的遗言和独生女儿的愿望,均希望继续留在日本。当时女儿读中学二年级,已充分习惯日本的学习生活,加上通情达理的日本继父的协助,入管方面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该女生“定住者”在留资格。 问:未雨绸缪,提早对策的方法有吗? 答:亡羊补牢,虽犹未晚,但是代价很大。申请特别救济同样亦是不得已之策。为防范未然,可及早采取以下措施以防被动。 1. 申请成为日本丈夫的养子。如果和中国前夫所生的小孩未满6周岁,可以考虑申请成为日本人丈夫的养子。自然在申请签证时可一劳永逸。 2. 及早申请永住归化。持有“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资格的人婚姻后三年即有资格申请,平时多收集入管审批松紧的情报,以便机会成熟时及时对应。 3.提升在日本的“定著度”。平时积极融入日本社会,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比如町内会,PTA会等,万一日后有变故,有良知的日本朋友也会站出来为你证明你已离不开日本,日本也离不开你。(摘自:日本《中文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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