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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联播》批评 总局通报 15家媒体被查处(图) 今天播出的《新闻联播》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通报15家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处情况。据梅丸君不完全统计,这是2014年4月8日以来,总局严打新 ...
《新闻联播》批评 总局通报 15家媒体被查处(图)
今天播出的《新闻联播》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通报15家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处情况。据梅丸君不完全统计,这是2014年4月8日以来,总局严打新闻虚假失实报道以来的第8次通报处理。
这份处分名单中,今年年初一条著名的假新闻受瞩目。《财经》杂志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春节纪事:一个病情加重的东北村庄》为虚假报道。《财经》及多家转载媒体由国家级行政部门处罚,其他则为省级级别的行政处罚。 去年9月28日,总局也通报《扬子晚报》等15家媒体刊登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办情况,当时共有15家媒体和17名采编人员被处罚和处理,1名记者(王星)被点名。 从梅丸君整理的这份去年9月的惩治清单可以发现,在行政操作中,对“假新闻”进行转载的媒体,基本承担了行政、经济处罚。与首发媒体相比有差异,但无论是量还是力度来看,都集中在对转载媒体的处罚。
相比之下,去年9月的通报中,一些首发于互联网的“谣言”并没有出现在通报内。但今年4月的通报中,首次出现了为“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的原生新闻作出的处罚。 另一个新的特征是,包括光明网、中国青年网等网络媒体转载,也同样列入了今年4月的处罚名单。去年9月的名单中,也有12家媒体因“转载未经核实信息”而受罚。 而作为扩大传播效果、实现资源共享的转载行为,本是业内共识操作,但“转载”的内容是“假新闻”,转载媒体是否应当与首发媒体承担同样的核实责任呢?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转载媒体在失实报道中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分别对媒体原创与转载(摘)作品的真实性审查义务作出了规定。在承认“转载媒体应为真实性负责”的共识的基础上,业界和学界对转载媒体所承担的责任范畴,存在“同等责任”和“差别责任”两种立场: 1、承担“同等责任说” 在司法实践上存在案例证实,转载(摘)媒体转载(摘)了虚假新闻,承担与原发媒体同样的责任。 著名法学者魏永征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他认为,“任何报刊, 对转载文章应当同首次发表的文章作同样严格的审查, 不能因为别的报刊已经登过而忘记了自己的责任”。 由于实务操作中产生了一些影响极其恶劣的“假消息”,例如在央视汶川地震抗灾晚会上,白岩松的一条“口述”被全国媒体大肆转载的“母爱短信”新闻,后被证实为一条“无源”的网络谣言。对此,就有学者认为,转载媒体应负全责。
艺术创作者根据媒体报道所作的“母爱短信”画 via.龙炎网 2、承担“差别责任”说 “差别责任说”认为:转载媒体不需要、也不可能承担像原载媒体同样的核实责任。 由于从理论上可以推定媒体上发表的新闻都真实, 因此不能因为极个别新闻作品的失实而否认绝大部分新闻的真实性。既然是真实的, 其他报刊转载时就没有审查核实责任。 这一方面是因为,转载(摘)媒体对原发媒体报道真实性的判断,但是,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比较模糊,认为应该以“一般人能够认识的程度”为限,然而这个程度并没有具体标准。 另一方面,存在“新闻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新闻事实”是无法穷极的,这是由于记者的主观参与导致了“新闻事实”无法彻底的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因为主观无法达到的事实部分不应当作为问责原因。“法律事实”是指转载媒体应承担的核实责任。它的核实责任在于:对原发媒体的新闻“确信真实”,要求转载者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的,或者对报道中的新闻事实或法律事实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进行核实。 有差别的对待也有案例印证。例如“唐季礼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判决转载媒体侵权成立,但承担了与原载媒体相对减轻的侵权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总局对相关转载媒体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司法责任、和行政规定责任,应该是两个维度的问题,不能搞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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