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西华侨界一定还记得,2013年4月初,西媒体轰动一时的“中国黑社会绑架,一名女子上吊自杀”的报道,把本身并没有平静的华人圈又炒的沸沸扬扬! 一个星期后, 四个“绑架罪犯”的家属与西班牙中文媒体联系 ...
旅西华侨界一定还记得,2013年4月初,西媒体轰动一时的“中国黑社会绑架,一名女子上吊自杀”的报道,把本身并没有平静的华人圈又炒的沸沸扬扬! 一个星期后, 四个“绑架罪犯”的家属与西班牙中文媒体联系,澄清事实。原来此四人通过旅游签证从北京来到马德里(Madrid),寻找一个叫戴莉莉(译音)的女士。据家属说,戴莉莉及其家人在中国诈骗了很多人(据统计达到或超过3亿人民币),而被捕的4名中国人就是部分受害者。戴莉莉及其家人在中国因诈骗罪被国际通缉。 这四名华人发现了他们的行踪,并在西班牙马德里(Madrid)找到他们家,却被恶人先告状,被西班牙警方以“ 绑架罪”在戴莉莉家中被逮捕。同时,媒体传出戴莉莉在马德里(Madrid)另一套住家中自杀身亡的消息。 两个星期后,新闻开始降温,这四个人渐渐被人遗忘。但是,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也没有就此结束: 中国对戴莉莉及家属陈志伟(译音,戴莉莉的丈夫)、罗晓美(译音,戴莉莉的母亲)的国际红色通缉令姗姗来迟, 甚至当年办案的大部分警察直到近日这四人的案件开庭时才知道所谓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被通缉的诈骗犯。 事件发生后一个半月,就是2013年5月28日,西班牙国家法院(Audiencia Nacional)接到国际通缉令,陈志伟(译音,戴莉莉的丈夫)、罗晓美(译音,戴莉莉的母亲)被法院逮捕。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却于同年6月18日批准他们取保候审。暂时的释放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潜逃,至今不知下落。 2013年10月至11月,西班牙国家法庭接受中国引渡要求,批准陈志伟及罗晓美的遣送。但此判决书却成废纸一张,因为一家人早已潜逃。(西班牙法院的做法引起中国司法部门极度不满)。 原本事情已经真相大白,但是四名华人却一直被关押在马德里(Madrid)不同的监狱中,直到今年五月马德里(Madrid)地区法庭开庭审判这起绑架案,最后,绑架罪成立,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零3天的监禁。从2013年4月被捕至今已经被关押了2年3个月,所剩的刑期则按西班牙新的刑法,予以驱逐出境,禁止7年内返回西班牙。两年多的噩梦后,四名北京人将于近日乘飞机遣返回国。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坏人跑了,受害人却被关了2年多还被以绑架罪判了6年并被驱逐呢?我们今天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四名华人发现戴家在西班牙的行踪。来到西班牙后找到了对方的住所,却发现主犯戴莉莉和她的丈夫陈志伟并不在家,在家的戴的父母说戴莉莉和她的丈夫会很快回来。于是他们决定留在对方家中,24小时与戴莉莉女儿、父母及姥姥在一起,想通过这个办法逼迫戴莉莉出现,达到追回被骗的钱的目的。24小时与他们“一起生活”,连上超市都有他们陪同,晚上值班,以防戴家人出逃。然而他们却不知道,这种剥夺他人的自由,以“还钱”来换取自由为条件的做法,(虽然他们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使用暴力)按西班牙刑法已经构成了绑架的罪名。 通过这件事,我们想向广大读者传达的信息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条件下,不能以错治错、以暴治暴、以恶治恶来解决问题。 我们往往可以看到某些人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企图以自己认为公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最后却会造成自己的犯罪事实。 那么也许有人要问:虽然国内立了案,也发出了通缉,但是,戴莉莉和他丈夫及其父母,长期逍遥在外,国内能拿他们如何!?要等到何时?既然自己发现了诈骗犯的行踪,何不先行一步,又不采取暴力,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就像我们前面说的,这四位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又说,“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的法律,这四位的行为至少是“非法拘禁,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是说按中国的法律,他们也已经犯了法。 按照西班牙刑法第163.1.条:个人关押或抓捕他人,剥夺其自由,将被处以四到六年的监禁)164 则称:绑架一个人,并向其提出给予自由的交换条件,将处以六到十年的监禁。 所以,无论是中国法律,还是西班牙法律,这四个被告,再有理由也不能采取剥夺戴莉莉家人的自由来“等待”或“要挟”诈骗犯还钱。当他们这样做的时候,自己犯了法。 遇到此类情况,正确的方法是,一旦确定对方的住址,立即通知司法机关,具体到这个案子,就是通知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由大使馆与国内司法部门确认国际通缉令属实后,通知西班牙司法机构对诈骗犯进行控制。在任何情况下不能擅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哪怕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对方确是罪犯,在限制了他人自由后,需要立即通知司法部门,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即便是这样操作,从西班牙刑法上也已构成犯罪-非法拘禁他人(但是最高判刑为罚款3-6个月)。 回到这个案件,虽然限制他人自由的起因是因为对方是诈骗犯,但是在西班牙刑法关于绑架罪中并没有前因后果这个概念。哪怕早在2013年底就已经由西班牙国家法院确认并批准了戴莉莉家人引渡中国的要求,却并没有因此成为四名华人被释放的理由。甚至在本案件2015年5月开庭时,检察官要求判处四名华人长达28年的刑期(每绑架一人算一个罪行,当时有三个成人,一名未成年儿童-惩罚更甚,四个罪行相加)。 最终本案件得到了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四人在近日即可回国),一方面是辩护律师的努力工作,另一方面是获得了原告方律师的谅解(原告方逃之夭夭后律师了解到真相,作出原谅四人的决定是他们获得从轻判决的关键),同时也不能不说是正好碰到了西班牙新刑法实施的好机会,审判法官也为四名华人找到了一个妥善的出路,整个案件终于画上一个句号。 最后需要提出的是,本案件受到当地华侨方伟、西班牙百货协会主席夏永平先生的热心帮助,为当事四人寻找律师。另从案发到开庭,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处高度关注案件的发展,与西班牙警方联络澄清事件真相,并在今年开庭时派专人旁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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