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底,在收到侨胞的反应意见后,使馆通过微信再次重申了给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办护照的政策。 政策内容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新办、换发、补发护照)需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前往。如果一 ...
一月底,在收到侨胞的反应意见后,使馆通过微信再次重申了给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办护照的政策。 政策内容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办理护照(新办、换发、补发护照)需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前往。如果一方不便同行,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或者一方先到,几天后另一方再去签字的做法。 这一规定,在侨胞中引起了不同的反响。不同意或不理解这一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不方便。“办一个护照,还要夫妇双方同行,尤其是在外地的,没有那么多时间!多事!”这里我们首先要提醒大家的,使馆已经考虑到了大家的不便,所以也接受了解决这个不便的“便民措施”。其实,如果是外地远,走不开,还真不如到公证处去办一张委托书或声明(acta de manifiestciones)的简单。到公证人面前表示,同意孩子由父亲/母亲陪同前去使馆办理护照。文件内容很简单,一般不需要请翻译,自己能够表达。费用也许比交通费还少。使馆为了方便大家,接受西班牙语文件,不须翻成中文。只是在公证书上,一定注意姓名,包括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及其父母的姓名,千万不能写错。去办公证书的时候,最好带着证件过去,做完后好好核对,或请公证人核对,尤其是姓名和证件号码,避免文中有错。 讲了如何办理后,我们再谈谈,为什么一定要父母同行的问题。使馆在回答中说: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本人和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提到了“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要知道,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对孩子的监护权,在通常情况下是属于父母双方的,也就是说,是父母共同实施对子女的监护。除非特殊情况如父母分居、离异等,法院会判决孩子跟谁居住,但是,关系到孩子生活和成长中的一些大问题,比如孩子的教育、学校的选择、是否学校某一种语言等,都应该由父母商量决定。当然这些比较大的问题中,也包括了孩子的出国旅行。 过去,这些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突出,多数人不会重视,尤其在家庭和睦,父母关系正常的时候。一旦家里发生了冲突,父母分居了,离婚了,对于孩子的安排和处理就要通过法律做出合理的决定。这时,对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就突出了。但是,很多人并不懂得监护权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不懂,就会做出一些出边的行为。下面举的案例可能大家也并不陌生。但它们恰恰都涉及到对孩子的监护权以及孩子的合法权益问题。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案例一:一对年轻人,结合后有了孩子,但是生活并不如意。一吵架,女方抱起孩子就走了,还扬言道:“你永远不要再见这孩子!”这就是无视父母共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第一,她在没有孩子的父亲的同意的情况下带走孩子,西班牙法律上称sustraccion,是错误的, 孩子的父亲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法官会命令孩子的母亲把孩子送回去。否则是犯罪行为。第二,他还剥夺了孩子在父亲身边成长的权利,剥夺了孩子与其父亲沟通的权益。 更为严重者,一对夫妻吵吵闹闹,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就在某一天,孩子的父亲单独做主,把孩子带回了中国。 做父亲的错在: -未同孩子的母亲协商,随便中断孩子的学习,直接影响孩子的发展; -剥夺孩子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权利; -剥夺母亲对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和前面的例子一样,法律上称sustraccion al menor。如果发现早,法院可以命令警察设法阻止他们出境。 案例二:夫妻离婚了,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就孩子的安排,孩子与父母的联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法院批准了该协议。但是,一方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把孩子带出原在省份,送到孩子的爷爷那里去了。他的目的就是不愿让孩子和她常见面。这种不通过法院,随便单方不履行协议的做法,也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以上这些做法,在华侨中不是个例。有人还理直气壮地表示:“我,就是要xxx。”其实这就是无视法律或法盲的行为。 遇到这类问题时,我们的侨胞会不知所措,或束手无策,或到处奔走,求人帮忙。其实,最可能帮你的,是法律。应该尽快地到所在地警察局报案。这种有害于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法院十分重视,会在短时间内做出处理的。如果错误的一方不及时改正,法院甚至可以做出决定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 前面举的例子都是比较严重的,有人说,办个护照又不是把孩子带走,不必如此复杂。我再举个例子,办理住家登记。大家都知道,办理未成年人的住家登记必须是由孩子的父/母去办的。作为旅西华侨,不知道你是否遇到过给孩子更改住家,到市政府去办理新的empadronamiento的问题?西班牙规定,孩子应该随父母居住,如果要把孩子的居住登记(empadronamiento) 移出父母家,去跟随另一个成年人居住,市政府是要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去办理的,还要带上另一方的许可声明的。这一规定也恰恰因为是父母共有的对孩子的监护权:原则上,孩子应该与父母同住。如有变化,必须是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孩子的居住地点,而不可以由单方决定。你说,市政府这样做是过分了吗?没有!这一规定,一方面保证了父母对子女的共同监护权;同时,也保障了孩子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权利。但是,据我们所知,有的地方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按照规定行事,而接受了单方面(父亲或母亲一方)前来办理。比如前面提到的,父母离异后,本来孩子在原来的学校上学,但是,父亲,甚至爷爷奶奶,为了不让孩子他妈见到他,就单方面决定给孩子换了学校,到另外一个省去了。由于当地行政部门工作上的疏忽,孩子在爷爷奶奶那里落了户,办了empadronamiento,得以换了学校。受害方(孩子的母亲),在状告她的前夫的同时,也可把当地市政府经办部门一起告上! 言归正传,洋洋千言,我们总结出下面几点: 1.支持使馆的做法,因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正确的。 2.希望广大侨胞理解并合作,因为使馆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侨胞的合法权益。 3. 护照有效期十年,正常情况下,十年才“麻烦”一次。值! 4. 希望增加法制观念,少做或不做剥夺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不要把自己推到法律的对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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