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A CORUNA高级法院,行政裁决法庭驳回国家律师所代表的A CORUNA政府的上诉,决定给古巴公民于西班牙公民配偶居留。 事情虽然发生在古巴人身上,但与我旅西华侨华人也有关,建议了解一下。 ...
2014年12月10日A CORUNA高级法院,行政裁决法庭驳回国家律师所代表的A CORUNA政府的上诉,决定给古巴公民于西班牙公民配偶居留。 事情虽然发生在古巴人身上,但与我旅西华侨华人也有关,建议了解一下。 一位古巴公民持有效护照和申根签证进入西班牙,并与一西班牙女子登记结婚。婚后向当地外国人事务办公室申请欧盟公民家属居留证,被拒。理由是申请人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他在银行的存款平均额低于2096欧元/年,而他的配偶,那位西班牙女士也只能出示每月439.03欧元的收入。 拒绝给予居留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2月16日发布的第240号皇家法令之第7条。第7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公民,若要在西班牙定居超过3个月,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其中包括本人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按照当地外国人事务办公室的理解,这位古巴人不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他的新婚太太也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所以,这位古巴人不能获得在西班牙定居的许可。 但是,当事人的律师帮他向当地高级法院上诉,反对外国人事务办公室的决定,认为他们是错误地引用了法律依据。指出同一法令(R.D.240/2007)的第8条才是这个案子的依据。因为政府部门引用的第7条是指欧盟成员国公民若要留在西班牙生活超过3个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该法的第8条却是谈到了欧盟成员国公民(非欧盟成员国国籍)家属如要在西班牙定居超过3个月,必须在入境后三个月内申请居留,和申请时所需要的文件。文件中包括,夫妻证明和申请人与其欧盟公民同居的证明,而并没有要求出示经济条件。 因此A CORUNA高级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律师的上诉,否定了当地外国人事务办公室的拒绝决定。但代表政府部门的国家律师却不服气,再次向高级法院上诉(RECURSO DE APELACION),12月10日A CORUNA 高级法院的判决恰是驳回该上诉,并判决给予该古巴籍公民欧盟成员国公民家属居留许可。 这一事例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欧盟成员国公民之配偶不同于欧盟成员国公民;第二,西班牙公民的配偶来西班牙与其配偶团聚,并同居,不需要证明他们的经济条件。为此所要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同。A CORUNA 省外国人事务办公室误把西班牙公民的配偶视作欧盟其他成员国公民,所以,在该古巴公民没能证明有足够的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拒绝批给他居留许可。但是,作为西班牙公民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西班牙与其配偶团聚一起生活,没有一条法律要求他们证明有足够的经济条件。 在我们旅西华人和华侨中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在申请来西的签证时,使领馆只要当事人出示本人与西籍人士的关系以及后者的西班牙身份证。但是一旦入境后在申请居留时,有的地方,由于掌握政策上的误差,会无视申请人是西籍公民的配偶这一点,而把他/她看作是一般的外国公民,而要求当事人出示其经济收入。 依照西班牙法理,现在A CORUNA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可以作为今后的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您是西班牙公民(包括西班牙国籍的华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要到西班牙来,需要出具你们之间的关系证明,和西班牙籍公民的身份证,到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申请申根签证,进入西班牙后的三个月内,如果决定留下居住,只要逗留时间超过3个月,就必须申请定居居留许可,第一张居留证有效期为5年。记住,不须证明您或您的家人拥有足够的经济条件。 顺便提一句,西班牙籍公民的家眷若要来西定居,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所要与之团聚的西籍公民必须在西班牙定居。比如说,一个西籍华人,自己长期在中国或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他的配偶却要来西班牙定居,依照前面提到的R.D.240/2007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因为,法律明确地指出欧盟成员国公民或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公民的家属(他/他们不是以上国家公民),在(欧盟成员国公民)的陪同下或前来与他团聚,可以在西班牙居住3个月以上,但必须申请并获得欧盟成员国公民家属居留证。” 我之所以要提到这一点,是因为前些日子有一位西籍华人女士的配偶要来西班牙与其夫人团聚,西班牙驻华使馆发现,这位申请人所提供的在西班牙居住的地点与西籍女士身份证上的地址不同,为此,使馆向当事人要求出示西籍女公民的住家证明,然而,当事人夫妇认为使馆没有必要这样做而拒不提供。其结果自然是签证要求被拒。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律师(中国律师),便向高级法院提出“投诉”。但是,这位中国律师,由于不了解西班牙的相关法律,其上诉也将会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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