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事务所接到一位侨胞来电,说他的一个朋友在西班牙多年,没有居留。前些日子,终于凑足了纸头,送了扎根居留申请。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地外国人事务办公室不但没有审批他的申请,反而因为他以前有一个 ...
最近我们事务所接到一位侨胞来电,说他的一个朋友在西班牙多年,没有居留。前些日子,终于凑足了纸头,送了扎根居留申请。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地外国人事务办公室不但没有审批他的申请,反而因为他以前有一个未曾执行的“驱逐令”,警察前往他的住家,把他带走,并要立即将其遣送回国。 这样的事情,说实在的,已经好久不见了。 自外国人法改革以来,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而被驱逐,遣送回国的案例急剧下降。首先,没有居留而在西班牙国土停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规的处理,绝大多数地方已经接受当事人的要求,以缴纳罚款取代被驱逐。尤其在2011年第557皇家法令颁布后,各地外国人事务办公室(OFICINA DE EXTRANJERIA)在处理此类案子时明显地较过去谨慎了。比如马德里(Madrid),前几年,当收到一个外国人的扎根居留申请后,如果此人以前曾因为无居留被捕过,存在驱逐令,会因此拒绝给予当事人申请的居留。但是,如果在办理递送扎根居留之前,先申请了取消驱逐令,中央政府驻马德里(Madrid)代表处(Delegacion del Gobierno en Madrid), 会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因为“当申请人具备获得合法居留条件,并获得扎根居留时,原来颁发驱逐令的理由不再存在”而决定取消原来的驱逐命令,并通知马德里(Madrid)劳工部,方便了当事人获取居留的手续。不过,那时,在一些离开中央政府较远的地方,比如当时在Cadiz,像我们在马德里(Madrid)这样的做法就行不通:只要曾有驱逐令,就不批扎根居留。 但是2012年初,仅OVIEDO地区就有两个案例(2012年2月13日,OVIEDO 第二行政裁决法庭和2012年2月23日OVIEDO 第一行政裁决法庭),推翻了当地拒绝给予曾有驱逐令的外国公民扎根居留的处理标准。判决书指出:接受当事人的上诉,准予发给当事人扎根居留,因为他“具备外国人法执行法规所规定的的条件”。并推翻原来的驱逐令。 在OVIEDO高级法院第一行政裁决法庭的判决书中非常明白地指出,如果当事人具备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所有条件,仅仅因为之前曾有一个未执行的驱逐令,而拒绝给他扎根居留是“荒唐的”和“自相矛盾”的。 按照西班牙法律,此类高级法院的判决可以被以后同类型案件用作法律依据。所以,此后很多地方的劳工部已经不需要当事人自己事先申请取消驱逐令,而在申请人符合获得扎根居留的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查得他曾有未执行的驱逐令,就直接通知该命令发出部门,以便取消驱逐令,并发给当事人扎根居留。 所以,文章一开头提到的侨胞,说来真是倒霉,一定是遇到了不了解OVIEDO 2012年的这两个案例的工作人员。他的律师应当及时引用以上两个判决要求当地法院取消执行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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